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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1]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6-10 实施日期 2011-06-1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1]43号 2011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海市、青海省除外)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1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795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征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征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一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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