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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9-02 实施日期 2002-09-0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8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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