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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区成品油批零企业经营汽柴油中推广使用添加清净剂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6]6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 - 实施日期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区成品油批零企业经营汽柴油中推广使用添加清净剂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69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及其它成品油经销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促进建立节约型社会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精神,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区推广使用能有效节能降耗,控制机动车有害气体排放的汽、柴油清净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加入清净剂后清洁汽、柴油的质量,并确实起到环保、节能、提高机械性能、保养车辆的效果,我区推广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并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推广项目》和《国家重点新产品名录》中的产品。

二、推广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采取自愿的原则。成油品销售单位、加油站加入清净剂时要严格按规范的方法和国家要求添加的比例进行添加。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要首先推广并将具体的添加办法和推广的加油站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字[2004]77号通知的要求,添加了清净剂的加油站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在发票中单独开票注明,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四、各级价格、商务、环保、质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严肃查处。

五、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和加价标准和时间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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