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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2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3-26 实施日期 2008-03-2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6号 2008年3月26日)

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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