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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4-11 实施日期 2016-04-1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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