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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2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2-07 实施日期 2007-02-0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将《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报告制度,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报告是我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运行问题,判断经济运行状况,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衡量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为市场运行报告上报单位。

第四条 市场运行报告形式。

综合报告按季度分为第一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前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各单位务必于季后15日内报送市商委市场监测调控处。

专题报告请各单位视市场运行具体情况确定报告主题和报送时间。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综合报告着重总结本地区商品市场的运行状况,揭示反映市场运行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影响后一阶段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展望预测市场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场商品销售状况、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

(二)市场运行的重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三)市场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四)保障商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作用评估;

(五)市场发展趋势展望;

(六)保持商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 根据市场运行分析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市场运行的不同特点,各季度综合报告要相互衔接,内容上应各有侧重。

第七条 专题报告是综合报告的必要补充,重点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跟踪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销售热点及发展趋势;

(二)城乡居民消费新特点、新趋势;

(三)流通产业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四)主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供求状况调查及价格变动趋势;

(五)节假日市场运行情况调查分析;

(六)重大疫情灾害对市场平稳运行的影响;

(七)食品安全状况调查;

(八)其它重要内容。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报告内容翔实,条理清晰,表述简捷,文字流畅,数据准确,结构合理。

第九条 分析方法科学,反映情况客观,发现问题及时,做到观点鲜明、论据充分、重点突出、结论正确。

第十条 表现形式多样化,做到文字与图表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点”和“面”分析相结合、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

第十一条 运用数据、资料真实可靠。重要的数据、资料,注明来源或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措施建议具有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交流与反馈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市场运行监测平台,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加强市场运行报告的传递、发布、交流和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具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运行报告,市商委将摘编登载《重庆商贸》、《重庆商务天气预报》,或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有关部门或领导参考。对具有学习借鉴、交流推广价值的市场运行报告,市商委将以文件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对市场运行报告中提出的具有普遍性、针对性、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市商委将认真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将予以积极反映。

第十六条 市商委结合各单位的市场运行报告,对全市市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及时发送各单位。

第十七条 建立市场运行评价会议制度。市商委以形势分析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市区部门、重点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协作,共同分析判断市场运行状况,研究繁荣稳定市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十八条 为强化市场运行报告制度,保证市场运行报告的质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市商委将对各单位报送的市场运行报告认真评定,其结果,作为监测统计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对评为优秀市场运行报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市场运行报告的评定条件:

(一)市场运行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市场运行报告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肯定,或有关观点和措施建议被有关部门和领导采纳,或对市场监督管理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委市场监测调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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