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会议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务厅 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需开支会议费的会议。
第三条 各处室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处室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界定、计划管理、报备审批、预算控制、定点采购、公示报告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政府或省级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处室牵头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末由厅办公室组织处室申报次年会议计划,申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信息。厅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厅办公会研究决定下年度会议计划,确定计划后由厅财务统计处审批经费预算,并将经报厅领导审定的预算指标下达至各组会处室。
各组会处室应严格按照年初批复计划执行,并将会议费用控制在预算资金内。年中会议计划有变动、临时增加会议应及时办理变更、增加手续,具体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执行。各组会处室不得随意变更会议计划,不得任意增加临时会议,厅办公室应视组会处室执行情况限定其变动次数。
第七条 会议实行报备审批。
一类会议。由我厅代省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方案,经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会议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类会议。由厅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经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会议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类会议。由组会处室拟定会议方案并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厅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召开,会议具体工作由组会处室负责。
四类会议。由组会处室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厅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召开,会议具体工作由组会处室负责。
第八条 会议实行预算审批。
厅办公室对三、四类会议审批备案后,组会处室需持会议审批单向财务统计处办理预算审批。会议预算根据厅办公室审批确定的会议类别、会议规模,按照会议费定额标准,以及所需开支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控制。经过厅办公室、财务统计处审批的会议审批单是各处室筹办会议、事前借款、费用核销的重要凭证。
第三章 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进行;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全厅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原则上各处室不得超过上年度会议次数。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一条 各处室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处室不得到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五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二类会议 |
280 |
150 |
70 |
500 |
三类会议 |
230 |
130 |
40 |
400 |
四类会议 |
150 |
120 |
30 |
3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不按定额标准结算。
在昆明市召开的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计划批复或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统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由组会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处室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厅监察室负责会议内部公示工作,每季度末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会同财务统计处于每年3月底前,将厅机关和下属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处室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厅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统计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