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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6]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16 实施日期 1996-02-16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

(1996年2月16日 国税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5日,我局曾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89号),要求各地于当年10月15日以前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总局又组织了5个检查组赴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的13省4市就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进行了验收。现将这次检查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略)

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略)

三、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略)

四、几点要求

为了巩固这次检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严肃税收法纪,真正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制改革目标,总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属于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改按统一规定执行;属于制度规定不完美的,要尽快完善;属于政策不清楚的,要及时上报总局。

(二)对企业1994年、1995年的欠税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和措施,限期补缴入库。凡未能按清欠计划补清欠税的,一律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地要将清欠计划的落实情况于1996年3月底前上报总局,总局将于适当的时候组织工作组对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的企业,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延期缴纳消费税税款,并报总局备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享受5年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一律不允许拖欠,更不允许直接坐抵应纳消费税税款,否则停止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

(五)今后凡有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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