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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25 实施日期 2002-01-2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00

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3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4 山西邮政局 207.00

5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10,853.50

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7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33合计 126,781.20-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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