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戏曲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1958年4月12日)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5月3日批准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两年的规定,到今年5月2日免税期满。据税务总局和艺术局反映:从1956年5月免税以来,一般地说,各种剧团的设备和艺人生活都有所改善,但是,目前亦有一些剧团在经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适应各地具体情况,对于上述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应否按期恢复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与文化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