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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火电工程新投产机组质量考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建[199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4-01-08 实施日期 1994-01-08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火电工程

新投产机组质量考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 电建[1994]3号)

现将《关于火电工程新投产机组质量考核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所属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建设司反映。

关于火电工程新投产机组质量考核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新增发电能力的投产效益,考核新投产机组的设计、施工质量和运行水平,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意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本规定的企业范围为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包干的火电施工企业

第三条 实行本规定考核的机组为列入国家计划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机组。

第四条 本规定是把火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及生产运行水平与投产机组第一个年度的发电运行小时数挂钩考核。电网有要求时,另行处理。对火电工程施工企业,划出“百含”包干系数的5%,做为挂钩考核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 本规定考核投产机组的第一个年度运行小时是指:从机组完成72小时试运和24小时运行正式投产后再开机时开始计算;试行新的启动验收规程的机组从完成7天7夜试运后再开机时开始计算,在第一个运行整年内的机组运行小时数。

第六条 机组第一个年度运行小时的考核指标核定为:

单机容量 年度运行小时指标

国产机组进口机组

100MW 5500小时

125MW 5500小时

200MW 5500小时

300MW 5000小时 6000小时

600MW 4000小时 6000小时

第七条 对机组的考核报告,应在机组发电的第一个年度后,由局质量监督站在一个月内提出。报主管局批准,并做出对该机组考核的结论意见。再报部核备。

第八条 机组的第一年运行小时与“百含”挂钩考核由施工企业的主管单位在部下达的“百含”系数核定指标中,根据第七条的考核结论意见予以兑现;达到指标的将划出的“百含”包干系数的5%退还给企业;未达到指标的不再退还。

第九条 网省局、直属省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开始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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