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4-27 实施日期 2015-04-2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农林牧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5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 2010-12-03
  2.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 2009-12-04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 2022-07-20
  4.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财务指标标准值的通知 财政部 · 2009-09-25
  5.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 2001-02-08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05-12-29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4-11-11
  8.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 2010-06-07
  9. 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评比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 · 2008-12-03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 ·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