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当事人对不涉嫌伪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的、因海关需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归类而滞留在港的税号2710的石油成品油的处理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27 实施日期 1999-1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9年9月27日)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于不涉嫌伪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的、因海关需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归类而滞留在港的税号2710的石油成品油,当事人可按下述第一条规定向海关提出暂缓结关的书面申请,获准后可先期提货并接受下述第二条的处理:

一、对于以交纳相当于货款等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对于以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上述申请经审核获准后,当事人可先期提取货物、暂缓结关。

二、当海关对上述暂缓结关的货物作出正式归类决定并依此填发税款缴纳证后,按上述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的,或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予结关;逾期纳税的,海关应依法扣除滞纳金后退还余款。

(二)经海关归类明确为应证货物但不能提交相应证件、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人不能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将保证金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货物等值价款后予以结案。

(三)对于无证件管理要求或已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但不按相应税率交纳税款或逾期三个月仍未纳税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税款,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应缴税款后结关,保证金仍有余款的,应予退还。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商业部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已变更) · 1982-10-23
  2.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 · 2020-12-25
  3.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