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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失效]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人教[1994]7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4-12-13 实施日期 1994-12-13
法律话题 合同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1994年12月13日 电人教[1994]779号)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促进劳动合同制的建立和运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精神,现对电力系统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

目前,部属电力企业已普遍在“三改”过程中实行了劳动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奠定了基础,一些单位在当地政府的支待下,积极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改革举措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一段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

二、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部的要求,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准备工作。对地处改革环境较好地区的单位,到1995年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区的单位1996年底前完成。

三、依据《劳动法》,做好劳动制度改革的政策衔接工作

1.一些单位试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现行的固定工制度和合同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改革措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两者的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符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不相符的,要做相应的变更,如变更条款过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化管理是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改革措施,但上岗合同只明确了职工与工作岗位的关系,并未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尽快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3.各网、省局及其他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由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今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各网、省局及其他部属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企业的领导干部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包括党、工、团的工作人员)均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各单位的分流人员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为促进分流工作,也可暂采取主办单位与用人单位一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过渡办法。

5.各单位在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6.部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执行劳动合同制,其他事业单位应按《劳动法》适用范围执行劳动合同制。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国家没有规定的,可实行聘任制。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现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情况,清理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注重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双向选择、合理流运的用人机制和单位内部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

五、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各单位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要组成有力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充分重视宣传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部备案。实施劳动合同制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人教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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