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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监察[1995]2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5-04-19 实施日期 1995-04-1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监察

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 电监察[1995]230号)

现将《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察部门参加由于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部监察局参加电力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部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解释,以电力部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准。

第四条 电力部监察局及部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

第六条 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有责任将本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部监察局报告。

第七条 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电力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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