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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基[1989]6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9-06-21 实施日期 1989-06-2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21日 能源基[1989]610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二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原《制度》已不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不妥之处。为此,部基建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建设单位职责和包工队安全管理两章,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现正式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对该规定中的“建没单位职责”一章,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应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的建设单位(筹建处,工程指挥部等)认真贯彻执行。

对该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

第四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生产。

第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后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安全管理应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做到预测、预控;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施工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局长(总经理)及基建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1.局长是本局系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局系统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及本规定的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

4.局长直接领导本局的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局和本局所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5.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副局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

第十条 公司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和上级有关规定。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目标管理计划。

4.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考核内容。

必须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组织制订并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办法,做到奖惩分明。总结推广安全施工经验,表扬和奖励安全施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主持或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7.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经审定后贯彻执行。

3.组织编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领导本公司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

5.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做到施工现场布局和施工程序合理。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查。

第十二条 现场性公司经理职责:

1.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

3.必须将安全施工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本公司安全施工目标管理的实施。

4.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认真贯彻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分明。

6.确保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内容,并保证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和参加定期的安全施工大检查,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8.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性公司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施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4.主持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对频发性事故的分析、检查、督促防范措施的实施。

6.负责实施对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办法。与包工队签发承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安全施工资格的审查。

7.负责实施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8.负责组织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现场性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

3.领导本公司安全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发证工作。

4.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的同时,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批安全作业票并督促实施。

5.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7.负责组织技术革新、新工艺、新技术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组织事故的技术鉴定和防范措施的提出。

第十五条 工地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每月至少检查、总结一次安全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

5.按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上级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6.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7.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有关规定,做到奖罚分明。

8.负责组织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原则,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和主持轻伤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按时提出《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工地主任应对事故报告的按时报出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负责组织本工地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定的学习。主持本工地安全规程的考试。

3.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安全施工。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审定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参加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和班后安全小结。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情况,合理分配工作。

4.尊重和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

5.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及所用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用品的完好情况。督促和检查本班 (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6.负责组织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7.组织本班(组)工人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

8.发生事故后,负责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9.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施工措施等。

2.做好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交底工作。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做好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3.协助班(组)长检查本班(组)施工作业点的安全措施及所用工器具、机械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完好情况。检查和纠正违章作业。

4.参加本班(组)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调查。协助班 (组)长及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十九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思想,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认真的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作业前检查工作现场,做好安全施工措施,以确保个人施工安全和不影响他人安全作业。下班前认真清理现场。

5.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施工设施,不乱拆乱动。

6.认真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的建议,积极参加改善安全施工的技术革新活动,帮助新工人增加安全施工知识和提高操作水平。

7.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施工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发生人身事故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分析事故时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

1.施工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前提,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负责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验评和总结工作。

2.技术部门对威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影响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应列入科研计划,定期解决。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新的工器具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对属本公司自身基建的新建、改建、扩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标准、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3.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安排施工计划时,应按基建程序和生产的客观规律组织均衡施工。必须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列入年度施工计划中,并付诸实施。

与分包单位(包括农建包工队)签订用工合同之前,必须会同安监部门审查其安全施工资格,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内容。

4.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应确保施工机具的完好、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性能试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机操工的教育、考试;负责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及报告工作。

5.保卫部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参加安全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6.劳动工资部门应经常了解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解决劳保制度及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对新工人或临时参加施工的其他人员进行入厂一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分配工作;签订的用工协议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物资供应部门应做好安全工具,器具的供应,保管和定期检验,试验工作。

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医务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工作,并负责鉴定伤情;做好防暑降温的药物供应。

9.教育培训部门应把安全施工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的内容;进行全员技术考核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考核。负责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10.财务部门应按已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应按上级规定提供安全奖金。

1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部门应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定期检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在企业行政正职直接领导下工作。

2.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3.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应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4.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5.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忠于职守。

6.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7.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享受施工现场生产人员的待遇。其考核、任免和调动应征得隶属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意。

8.安全监察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手段和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安全监察用交通工具,录音设备,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监察工作。

2.汇总和审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3.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等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业会议,总结、交流、推广安全施工方面的经验,研究业务工作。

5.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项目、特殊作业及危险作业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7.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督促和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报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8.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关安全技术监测、检验与鉴定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

11.认真贯彻落实对包工队、计划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办法。参加对包工队的承包资格审查。

1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奖惩办法。督促和检查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执行。

13.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事故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14.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现场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汇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负责对新工人入厂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和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事,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

6.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批准后督促执行。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的工作会议。检查、指导工地的安全活动。

8.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及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监督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及清凉饮料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9.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协助领导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10.认真贯彻落实对外包工、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承发包工程中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1.制定和实施安全员业务培训计划。提出工地专职安全员人选的调整意见。审批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人选。

12.参加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按时上报。

13.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14.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在工地主任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参加和督促有关人员作好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3.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督促做好安全施工设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或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

4.对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的施工,亲临现场检查,指导。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安全日活动;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新工人入厂的二级安全教育。

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检验和鉴定工作。

7.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施工经验:有权提出对安全施工的优秀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及上报。

第二十五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

2.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活动。有权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施工人员做好安全设施和保持工器具的完好。

4.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5.参加工地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组)长认真进行整改。

6.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 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技人员,负责协调,管理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条 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则及实施措施。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经济制约措施。

第三十条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资格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组织有各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施工现场的脏、乱、差现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竞赛。组织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参加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第三十八条 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普遍地进行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安排工作。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对新进厂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在分配工作以前,必须进行现场性公司、工地、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对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工作票,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现场性公司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及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特点,主要危险部位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电气及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介绍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

工地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本工地工作性质、特点和安全施工概况;工种及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区内的主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

班(组)教育内容: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施工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四十一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型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二条 现场性公司应每年一次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及施工管理干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定等。该项工作应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全监察部门配合。

新任命的公司级领导干部应学习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以及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规章制度等。

第四十三条 对因违章违制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人员应重新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班(组)必须坚持每周一次(一般占生产时间两个小时)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次活动都应有组织、有内容、有要求,都应填写安全活动日记录,以备考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配备劳动保护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电化教育设施,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

第四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规定。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能源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1988]能基字第49号文《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款“劳动保护费”中亦列有技术安全措施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解决。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布置、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工地)必须在所辖业务(施工)范围内对实施该项措施计划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危险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见附录1)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经施工技术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执行。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需经工地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3.重大的起重作业、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2)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和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工地专责工程师负责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施工前必须填好安全施工作业票(见附表 2),经现场性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后执行。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公司包括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每年不少于二次:

3.现场性公司每季一次;

4.工地每月至少一次。

检查,包括普遍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检查提纲 (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做好记录和验评工作。

第五十条 安全检查必须由负责组织检查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派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

查制度——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名称见附录1、2)是否齐全,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

查管理——查安全目标管理,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交底和贯彻执行;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查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数量和素质),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制,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二条 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作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安全检查应尽可能采用科学检测手段,用数据说话。

第五十三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并分送有关单位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的领导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上级备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

第八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电力建设公司(局、总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本单位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措施、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 现场性公司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公司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根据“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生产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 工地必须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的安全活动。

班(组)必须坚持开好班前会。在布置、小结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施工交底和交接班手续。

第六十条 现场性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派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九章 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施工企业(发包单位)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包工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十四条 施工企业招用包工队必须由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格。

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

第六十五条 包工队安全施工资格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格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5.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6.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否则,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包工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单位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 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参加施工。

补增或调换人员(或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施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包工队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报告本队的隶属上级外,并应及时报告发包单位。

第七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包工队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包工队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十三条 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包工队必须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上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做出显著成效的包工队,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 包工队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条款,经劝阻无效,发包单位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及报告

第七十五条 施工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七十六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原因)用快速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同时报当地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概况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能源部基建司。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半个月内报出《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七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负责人应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亲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七十八条 人身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

符合(60)中劳护字第56号通知《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事故。

3.群伤事故:

一次受伤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一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一人和重伤一人以上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七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者,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事故的领导责任者;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人,为次要责任者。

第八十条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依据: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者: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决定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

2.无视安全监察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施工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或超负荷运行,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采购、供应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要求的人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8.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1.违反安全交底,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八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死亡事故的统计工作。企业领导要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施工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应于次月五日前,年报应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汇总报能源部基建司及有关单位。

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在报送年报时应同时填报《事故分析调查表》(附表4)。

第八十二条 事故统计范围:

1.施工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各种形式的计划外用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库房、车库)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企业跨省、跨系统承包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4.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其他集体企业承包部分工程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虽属独立核算,但产值、产量计入施工企业的。

5.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包工队,但系单纯劳务输出,产值产量计入发包单位的,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

6.不符合承包等级,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而招用的不合格的包工队,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发生的伤亡事故均应由发包单位统计报告。

第八十三条 不列入统计范围:

1.包工包料,自行上报完成产值、产量的包工队的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

2.民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在表外。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八十四条 强化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手段,实行安全施工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企业领导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各级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作用,实现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重丈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

2.对单位的奖励可分为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分为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3.奖金来源: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作为基金;其他企业在奖励基金中提取,由企业财务部门设基金专户,由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二、处罚

1.对因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1)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3)对轻伤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见附录5)的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子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3.对前款所列事故中负有一般责任的人员,也应视情节,给予必要处分。

4.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处或单处。

6.对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应加重处罚。

7.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经济罚款的百分之七十应返回企业用于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百分之三十由主管部门留作安全奖胁基金。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时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电力建设)公司,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电力建设管理机构,如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

现场性公司,指省级电力建设管理机构领导下、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等。

工地,指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队等。

民工,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的规定,送变电施工企业从事电力基本建设,在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包工队,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但其产值、产量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施工队伍。

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的甲方,如筹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基本建设司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1 必须审批的安全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水源、电源,氧气站,乙炔站及其网络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库,剧毒品库,放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

2.重要工序,包括大型起重设备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路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等作业。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冻,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的交叉作业。

附录2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各类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

4.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5.油区灌油后明火作业。

6.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组装作业.

7.在发电、变电运行区工作。

8.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9.水上作业。

10.系统过渡。

11.杆塔组立、高空分解组塔、架线和平衡锤挂线作业。

12.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接头。

13.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及拆除。

14.深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15.其它危险性作业。

附录3 现场性公司应建立的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安全教育制度实施细则;

3.安全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规定:

5.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6.安全奖惩制度(含评验办法);

7.包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8.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卫生管理规定;

13.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4.安全工作票使用及安全活动日制度;

15.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6.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管理规定;

17.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8.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职能部门横向分工安全责任制细则。

附录4 现场性公司应建立、保存的基本台帐和管理资料

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记录;

2.安全检查及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记录;

3.安全奖惩及经济承包安全考核记录;

4.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台帐(含恶性未遂事故和违章违纪情况登记)和事故卡片、事故报告;

5,各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及日志。安全简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决定;

6.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各种安全措施审查、执行记录;

7.特殊作业工种登记卡;

8.其它安全综合管理资料。

附录5 恶性未遂事故

性质恶劣、险些伤人的事故为恶性未遂事故。如:

1.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不可靠,且未系安全带发生的坠落;

2.平台、脚手架倒塌,脚手板断裂,重物高处坠落;

3.起重机伸臂,扒杆。电线杆折断或倾倒,倒塔,吊件因钢丝绳断裂、脱钩或其它原因坠落,跑线;

4.车辆、机具在使用中倾翻;

5.吊车伸臂碰触高压线:

6.触电。

附录6 事故分析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事故发生地点(10)要具体。

二、发生事故阶段按下列填写编号:

1.(主厂房)土方开挖

2.混凝土浇灌

3.主厂房框架吊装,变电所构架吊装

4.锅炉组合

5.大件吊装

6.汽轮、发电机、主变安装

7.调试

8.杆塔基础开挖,勘测.复测,定位

9.杆塔组立

10.架线

11.附件安装

12.其它

附录7 经济损失的计算

因公伤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①伤亡者的医疗费;②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产值损失);③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善后处理费用;④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间接损失包括:①因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损失;②因事故造成的建筑物、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工具和保护措施的损失费;③抢救事故、清理现场、恢复生产所支付的费用;④从事抢救、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人员的脱产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工资及脱产产值损失)。

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①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②物质损失应以“帐面值”减去“残值”。

③固定资产损失应以“修复该项资产所需费用”或以“新建所需费用”减去“残存部分可抵偿的费用”计算。

④停产、减产损失应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平均生产水平(劳动生产率)作为正常生产水平并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所需的时间来计算。

⑤死亡事故按歇工工作日计算。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录用形式 ││

├────┴─┬─┴─┬──┴───┴─────┴─────┴───┤

│ 体检结果 ││ 从何处来 省 县(市) 乡(街) │

├────┬─┴───┴──────────────────────┤

│公 教 │教育内容: │

│司│ │

│级 育 │ 年 月 日 │

│ ├─────┬────┬───┬─┬─────┬─────┤

│ │ 考试成绩 │ │ 判卷 │ │安全负责人│ │

├────┼─────┴────┴───┴─┴─────┴─────┤

│工 教 │教育内容: │

│地│ │

│育 级 │ 年 月 日│

│ ├─────┬────┬───┬─┬─────┬─────┤

│ │ 考试成绩 │ │主考人│ │安全负责人│ │

├────┼─────┴────┴───┴─┴─────┴─────┤

│班 教 │教育内容: │

│组│ │

│级 育 │年 月 日│

│ ├─────┬──────────────────────┤

│ │ 掌握情况 │ 班(组)工会劳保员│

├────┼─────┴──────────────────────┤

│ 个 │ │

│ 人 │ │

│ 态 │ │

│ 度 │ 年 月 日 │

├────┴───┬────────┬───┬───────────┤

│准上岗人意见 │ │批准人│ │

├────┬───┴────────┴───┴───────────┤

│ 备 │ │

│ 注 │ │

└────┴────────────────────────────┘

注调换工种或因公受伤休息六个月后上班时亦用此表考核

工伤事故分析调查表

—————————

单位:

┌─┬─┬─┬─┬─┬─┬─┬──┬─────┬─┬─┬─┬─┬─┬─┐

│序│姓│性│年│本│工│文│受安│ 事故发生 │受│事│事│歇│经│备│

│号│名│别│龄│种│种│化│过全├─┬─┬─┤伤│故│故│工│济│注│

│ │ │ │ │工│级│程│何教│时│地│阶│程│类│原│日│损│ │

│ │ │ │ │龄│别│度│种育│间│点│段│度│别│因│数│失│ │

├─┼─┼─┼─┼─┼─┼─┼──┼─┼─┼─┼─┼─┼─┼─┼─┼─┤

│1 │2 │3 │4 │5 │ 6│ 7│ 8 │ 9│10│11│12│13│14│15│16│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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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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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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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政府 · 1995-09-04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6-02-27
  3.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2001-08-05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09-24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政府 · 2004-06-30
  6.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修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 2009-12-18
  7.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7-09-29
  8.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9-04-09
  9.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1994-07-17
  10. 财政部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198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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