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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试行电站备品配件合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机[1989]6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6-23 实施日期 1989-06-23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能源部关于试行电站备品配件合同考核办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 能源机[1989]612号)

为促进电站备品配件的生产发展,稳定产需关系,确保电力维修的需要,从一九八九年度起,对修造企业的电站备品配件订货合同实行考核管理制度,凡在大区和全国电站配件订货会议上承接的合同,都属考核之列。现将《能源部电站备品配件合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试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安排的电站配件生产任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对其合同的考核制度。

附: 能源部电站备品配件合同考核办法(试行)

全国发、供电设备逐年增多,机组也向高参数大容量发展。组织好电站备品配件的生产是能源部电力修造企业的首要任务,它对保证电厂安全经济运行起着重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品配件坚持按计划生产,执行合同必须严肃。凡是在大区和全国订货会上签订的备品配件合同和定点生产电站辅机产品的备品配件合同,均纳入能源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按指令性任务考核。

各省、市、区电力局自己安排的备品配件生产任务,其考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二、凡属计划内备品配件生产任务均应认真完成,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总的合同项数完成率不低于95%,对关键备品配件和本厂制造的设备的备品配件合同完成率不低于98%。确因外部环境因素或非主观原因(如无材料、毛坯意外报废、外购件脱期等)影响合同完成的,应说明情况,出具凭据,经计划下达部门审核后,准予调整计划。关键配件的考核项眉,随着年度生产计划下达。合同完成率按所订合同的总和项数计算。

三、对发供电企业临时追加的备品配件合同,也应积极完成,但不纳入指令性任务考核,价格可以高些。对发电设备的事故抢修任务,电力修造企业更应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完成。

四、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结转的合同,可在当年计划合同总数中核减。供方厂不得随意退合同,退合同需经需方和供方所在大区网局和部电力机械局同意。

五、对完成备品配件合同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对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工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企业承包和企业上等级方面给以扣分。完不成配件合同,给电力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六、属于技术要求高的试制性的备品配件和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攻关项目,在试制过程中暂不纳入考核。

七、各制造备品配件的企业,必须认真填报合同完成率季度报表,送主管局和部电力机械局配件处,每季后五日内报出。对于考核的关键配件,应按合同交货期,每季末逐项填报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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