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大连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

文章来源:大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8]4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6-29 实施日期 1998-06-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大连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

(1998年6月29日 大政发〔1998〕49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报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下岗职工,是指1983年6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不含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工,下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使其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三个月以内不能重新上岗,又没有在社会上从事新的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3年6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合同期未满,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1983年6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合同期满的,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条 停薪留职、离岗退养、长期病休、劳务输出、长期学习的人员不属于下岗职工。

第五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实施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并通过后方可实施。酝酿、讨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方案通过后,企业应与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应将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实施方案以及下岗职工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除停产、半停产企业),当年下岗职工超过职工总数10%的,其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有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应由企业组织登记,填报再就业意向;不登记的下岗职工,不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带下列材料,按隶属关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登记的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

(一)企业下岗职工变更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

(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意向登记表。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减员增效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下岗,按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 1995-04-05
  2.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9-12-21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 1998-05-19
  4.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6-01-13
  5. 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珠海市政府 · 1990-06-22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1997-05-12
  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达《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1994-04-14
  8. 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政府 · 1995-01-16
  9.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财政部 · 2003-07-04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