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