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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函〔2020〕5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9-07 实施日期 2020-09-0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函〔202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规范处置各类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须经依法批准后才可进行,运输、销售矿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的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矿产品;

(二)非法开采点、储存点无人认领的矿产品;

(三)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采矿许可证而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出的矿产品(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自用除外);

(四)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品。

属于前款第三项的矿产品,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自用以外的矿产品主动上交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运输等合理成本予以补助。

三、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属于国有资源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源资产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处置工作;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相应的接收、后续处置、监管等工作。

四、依法没收的矿产品,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储量、品质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非法开采点、储存点无人认领的矿产品,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储量、品质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矿产品经建设单位承诺放弃使用后,依法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登记造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储量、品质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上述各类矿产品在各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移交县区人民政府。

五、县区人民政府应落实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存储区域,实行统一储存、统一监管。

非法开采点、储存点无人认领的矿产品,经公告后可统一运输至储存地点存放,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运输、存放、管理费用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委托拍卖人对所有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拍卖的起始价和拍卖底价。拍卖底价不应低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处置成本及矿产资源价值评估费用可在拍卖公告中一并明确由竞得人支付。拍卖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采取任何手段擅自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擅自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组织和个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八、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打击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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