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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文章来源:内务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内戍字122号等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63-11-13 实施日期 1963-11-1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内戍字122号 卫计崔字1248号 财文王字 第1295号 1963年11月13日)

一、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

1.医药救济费,主要应该用于……灾区群众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助。

2.……

3.非灾区的防治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防治防疫经费,仍由卫生事业费内的防治防疫经费内开支。

二、医药救济费的使用掌握和管理原则:

1.医药救济费。必须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这项经费应该主要用于重灾区和其他灾情、病情严重地区;一般地区可以不分或少分。在给群众进行治疗时,不得一律采取免费办法,必须根据病人的经济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实行收、减、免的原则。对灾区困难的四属户、五保户及贫下中农的困难户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社员,可以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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