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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8-24 实施日期 1999-08-24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财政部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财综字[1999]12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财政部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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