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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

文章来源:农业部;财政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1-11-23 实施日期 1981-11-2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关于国营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农业部、财政部发布)

国营农业三场是为高速度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优良种子、种畜和种苗的生产基地;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良种数量、 质量任务的同时, 应当贯彻“以繁殖良(原)种为主,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增加生产,增加收入,逐步改善农业三场的生产条件和职工的生活状况。现对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是为了扶持农业三场开展以种植、养殖和小型加工为主的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它区别于农业事业费的支出,并严格划清与基本建设投资的界限。要定期收回资金,保持资金的完整性。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应按照从实际出发、 发挥优势的原则, 选择自然条件较好、能充分利用农闲劳动力和三场资源、干部职工开展多种经营积极性高、资金上确有一定困难的农业三场为对象,在其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支持。

三、需要使用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 应先提出具体使用计划, 包括经营项目、经济效益、 需要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国家支持周转金各多少) 和周转金归还的时间。凡申请周转金在十万元以内的农业三场,经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畜牧)部门审核汇总, 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后, 上报农业部(种畜场报畜牡总局)审核,经财政部同意后,由农业部与各省农业(畜牧)厅(局)签订合同,一次将所需资金借给省农业(畜牧)厅(局),再由省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各负其责。个别农业三场需要周转金在十万元以上的,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和省农、财部门签署意见,报农业部(或畜牧总局)审核,经财政部同意后,由农业部(或畜牧总局)和使用单位签订合同。用于多种经营的周转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年开始归还,五年内还清。

四、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收回后,要专户存储,仍属财政资金,由农业部(或畜牧总局)继续使用。各省农业(畜牧)厅年终要向农业部(畜牧总局)编报经营成果、资金运用及收回资金的财务决算,经农业部(畜牧总局)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附:国营农业三场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合同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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