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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财清[199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1-03 实施日期 1995-01-0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清〔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贸委(厅、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在1995年全面完成境外国有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摸清“家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

1995年境外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机构”)。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国务院及由国务院授权部门直接投资举办、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境外企业或公司。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所属总公司在境外开办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生产(仓储)企业和代表处等。

(三)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直接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公司和设立的境外机构。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总公司、企业和各级地方企业、公司及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机构。

(六)国家派驻在各国和地区的外交使团机构。

(七)境内企业、单位与外方在境外合作、合资的企业及境外企业与外方合作、合资的企业。

二、工作任务

1995年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和建帐建制。

(一)清查财产。指对境外企业、机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清理损溢。指对境外企业、机构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亏损挂帐、往来帐款等进行清理,核实对其投资的增值和损失,核对应清未清的往来帐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驻在国或地区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核实权益。指对境外企业、机构财产及对外投资、联营投资、股份投资以及以个人名义持股、以个人名义持有物业产权、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等确认其权益归属,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对境外企业、机构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

(四)登记产权。指境外企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境外企业、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五)建帐建制。指境外企业、机构通过清产核资、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帐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

三、时间步骤

境外企业、机构资产清查登记的时间点定为1994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对各自所属的境外企业、机构户数进行逐级清理汇总,随境内企业、单位的户数清理结果一并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并据此向国内财政机关办理财务关系备案手续。

(二)各地区、各部门抽调熟悉境外企业、机构财务和业务情况的管理人员,充实专职力量。

(三)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中央、地方清产办主任会议上,相应布置境外清产核资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实施办法,具体布置各项工作。工作方案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形式组织参加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该阶段工作于1995年1月至3月进行。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规定的各项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境外企业、机构的各项清产核资数据应统一倒轧帐到1994年12月31日。有关境外清产核资的汇总报表,各地区、各部门于1995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境外企业、机构应重新填报《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该阶段工作于1995年4月至9月进行。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批复结果,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工作总结中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建立完善各项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和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

四、组织领导

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境内清产核资同步进行,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事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办理。工作实施按境外企业、机构的隶属或投资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含行业总公司、银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同时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同时负责组织本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境外企业、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境外清产核资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映、上报有关工作情况、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

五、工作方法和要求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因其具有特殊性,对其工作方法要求如下:

(一)境外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采用境外企业、机构自行清查,国内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境内核实的方式进行。

(二)境内企业、单位与外方在境外合作、合资的企业及境外企业与外方合作、合资的企业,主要由中方清理其原始投入和权益增值。由多家国内企业、单位在境外共同举办的企业、单位由协议主管方负责组织,并及时向有关投资方通报工作情况。

(三)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其工作结果应单独填报《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境内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简表进行合并汇总。

(四)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对外不宣传、不报导;境外企业、机构使用的有关清产核资文件资料在工作结束后就地销毁;涉及国家和企业重要秘密的文件资料在传送中要严加保密;参加清产核资人员和境外企业职工要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五)在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中,除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少数人出国核实清理外。一般不要组团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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