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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2002)[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2002-11-25 实施日期 2002-11-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一、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省蚕种场、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规划。”

二、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六、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质量协会注册的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

九、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防指挥工程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因战备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需参观人防指挥工程时,各市要严加控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的时间、项目等,必须进行登记。”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经中央批准的开放城市,都可准备一些人防工事项目供外宾参观,这些项目仅限于群众掩蔽工事、医院、车间、会堂、游艺、商业点等已完善的平战结合工程。对各级指挥所、重要物资库、疏散干道、通信枢纽和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坚守城市防卫作战的设防工程,一律不准开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等,一律不准向外宾介绍;凡供外宾参观的人防工程项目,禁止外宾拍照、摄影,并应事先通知外宾。”

十、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删除第三条第四款。

涉及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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