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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4]6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1-02 实施日期 2015-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6.获得许可的渔船,根据渔船吨位在下列渔具量范围内使用或携带渔具(铺设渔具时,连接渔具两端的锚或浮子之间的渔具长度除外):

总吨位

渔具使用量设定

8-20

总长度12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3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20-40

总长为14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4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40以上

总长为16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5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7.禁止使用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之外的变更渔具渔法。(本规定中“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是指通过网目刺挂或缠绕的方式达到捕捞目的的渔具渔法。以非刺挂或缠绕方式捕捞渔获物的网具和方法视为变更渔具渔法)。

四、鮟鱇网(近海鮟鱇网)

(一)许可船数:87艘。

(二)渔获配额:2180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9度、东经124度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2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7日至12月31日。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上述水域设定的休渔期有调整,只能在不超过15天范围内向前推移,并在新休渔期开始两个月前通报韩国,作业时间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其他条件:

1.北纬35度至北纬36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业(对虾亲虾休渔区)。

2.北纬36度至北纬37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作业(对虾洄游通道)。

3.北纬34度以南,东经122度30分以西水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止作业(吕泗渔场管理规定)。

4.每艘渔船携带网具最多不超过5张。

五、笼壶类

(包括:鳗鱼笼壶、章鱼笼壶和其他笼壶)

(一)许可船数:105艘。

(二)渔获配额:4289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10分以东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该水域许可作业船数为0艘(包含在105艘之内)。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2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5月31日,8月2日至12月31日。

六、钓具类

(包括近海鱿鱼钓、近海单绳钓、近海延绳钓、沿岸延绳钓、沿岸鱿鱼钓、远洋鱿鱼钓、远洋单绳钓)

(一)许可船数:881艘。

(二)渔获配额:33624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10分以东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该水域许可作业船数为285艘(包括在881艘之内)。

(四)作业时间:

北纬31度50分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

北纬29度40分以南: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6日至12月31日。

七、渔获物运输船

(一)许可船数:13艘。

(二)作业水域:

与转载渔船的作业水域相同,但北纬29度40分以南、中国拖网禁渔区线外10海里水域除外。

(三)作业时间:

与转载渔船的作业时间相同。

(四)其他条件:

(1)除渔获物运输外,禁止从事捕捞等其他渔业活动。

(2)除许可作业的韩国渔船外,禁止转载和运输其他渔船的渔获物。

(3)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时间内不得转载渔获物。

(4)已转载的渔获物应实行每日报告。

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拖网

(一)许可船数:

784艘,其中:双拖770艘,单拖14艘。

(二)渔获配额:

39079吨,其中:双拖38496吨,单拖583吨。

(三)作业水域:

1.东经128度线以西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外侧海域。

2.北纬33度45分以南、东经128度以西的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以内海域,但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及韩国大型双拖禁渔区线内水域除外。

(四)作业时间:

1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6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300国际总吨以下。但是220国际总吨以上的渔船不超过32艘。

2.在以上“(三)-2”水域中只允许190国际总吨以下的双拖渔船62艘进入作业。

3.囊网网目内径54毫米以上。

4.双拖和单拖不能兼作。

5.不能使用双重以上囊网(包括带有保护网的囊网,如果在船上携带,应该隔离并覆盖)。

二、围网

(一)许可船数:21组(88艘),其中:网船21艘,灯船43艘,运输船24艘。

(二)渔获配额:9108吨(其中鲐鱼配额不得超过95%)。

(三)作业水域:

1.韩国东海北纬36度线以南和西海(黄海)北纬37度线以南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外侧水域。但是不包括下列特定禁止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大韩海峡水域里,领海及相接水域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基线和任一点与基线之间最短距离均为12海里的线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和北纬33度45分以南的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内侧水域,但: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领海线和济州岛两侧禁渔区线外侧5海里水域及济州岛两侧禁渔区除外。

济州岛两侧禁渔区为大韩民国领海线和以下各线围成的水域:以北纬33度48分15秒和东经127度21分的交点,北纬33度47分30秒和东经127度13分的交点及牛岛的正东12海里的点为顺序连接而成的直线。连接北纬33度56分25秒和东经125度55分30秒的交点与北纬33度24分20秒和东经125度56分20秒的交点的直线。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网船吨位278国际总吨以下,但是210国际总吨以上的渔船不超过20艘。

2.除了网船本身的附属船(灯船、运输船)外不许使用其他附属船。但每个渔业公司可以指定2至4艘机动运输船,每艘机动运输船最多可指定运输该公司4艘网船的渔获物。

三、刺网

(一)作业船数:673艘。

(二)渔获配额:7672吨。

(三)作业水域:

西海(黄海)北纬37度以南东经127度30分以西的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以下水域除外:

1.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水域;

2.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领海线和济州岛两侧禁止水域线外5海里水域及济州岛两侧禁渔区。

(四)作业时间:

2月1日至6月1日12时,8月1日12时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100国际总吨以下(但大于100国际总吨、150国际总吨以下的渔船允许202艘)。

2.网目内径50毫米以上。

3.不准携带和使用双重以上刺网和曳刺网。

4.渔船下网后不得离开许可作业水域。

5.投放渔具时,在每组网具(多片网具连在一起视为一组)两端各设置一个标识渔具位置的小旗,小旗长30厘米以上,宽20厘米以上,上面标有许可证号、渔船名称和渔船登记号码(即《入渔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渔船作业许可证》1-2项内容),并以“A-B”形式标出网具序列号,其中A表示渔船携带网具组数,B表示下网渔具序列数”(例:3-1、3-2、3-3)。

此图见下载文件区图片1

6.获得许可的渔船,根据渔船吨位在下列渔具量范围内使用或携带渔具(铺设渔具时,连接渔具两端的锚或浮子之间的渔具长度除外):

总吨位

渔具使用量设定

8-20

总长度12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3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20-40

总长为14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4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40以上

总长为16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5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7.禁止使用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之外的变更渔具渔法。(本规定中“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是指通过网目刺挂或缠绕的方式达到捕捞目的的渔具渔法。以非刺挂或缠绕方式捕捞渔获物的网具和方法视为变更渔具渔法)。

四、鱿鱼钓

(一)许可船数:55艘。

(二)渔获配额:4141吨。

(三)作业水域:

下列点和线的连接线东侧水域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1.北纬37度线以南的东经131度线;

2.北纬37度,东经131度00分的交点;

3.北纬37度,东经132度20分的交点;

4.北纬38度,东经132度20分的交点;

5.北纬38度,东经132度50分的交点;

6.北纬38度线以北的东经132度50分线。

(四)作业时间:

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280国际总吨以下。

2.集鱼灯的亮度不得超过141千瓦,不允许使用水下灯。

3.作业中应使用海锚。

五、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一)许可船数:

58艘(包括3艘鱿钓渔获物运输船和1艘鱿钓补给船)

(二)作业水域:

大韩民国领海线外12海里水域之外,与转载渔获物的作业渔船的作业水域相同。

(三)作业时间:

与转载渔获物的作业渔船的许可作业时间相同。

(四)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320国际总吨以下(3艘鱿钓渔获物运输船和1艘鱿钓补给船除外)。

2.除渔获物运输外,禁止从事其他渔业活动。

3.除了许可渔船的渔获物外,不得转载或者运输其他渔船的渔获物。在作业渔船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转载其渔获物。

4.已转载的渔获物应实行每日报告。

2015年韩国水域我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作业类型

许可入渔船数和配额

合计

辽宁省

河北省

天津市

山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双拖网

770艘,38496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32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62艘。

190艘,9499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24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18艘。

10艘,500吨

其中220-300总吨0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2艘。

0

378艘,18898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6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32艘。

8艘,484吨

其中220-300总吨0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2艘。

184艘,9115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2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8艘。

单拖网

(含桁杆拖虾)

14艘,583吨

0

0

0

0

0

14艘,583吨

围网

88艘,9108吨

其中网船21艘、灯船43艘,运输船24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20艘。

19艘,1891吨

其中网船4艘、灯船9艘、运输船6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4艘。

0

0

0

8艘,1918吨

其中网船2艘、灯船4艘、运输船2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2艘。

61艘,5299吨

其中网船15艘、灯船30艘、运输船16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14艘

刺网类

673艘,7672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2艘。

304艘,3466吨

其中100-150总吨0艘。

64艘,830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36艘。

73艘,932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艘。

106艘,1008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艘。

58艘,656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58艘。

68艘,780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68艘。

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54艘

22艘

2艘

1艘

16艘

3艘

10艘

鱿鱼钓

55艘,4141吨

(由远洋协会安排)

鱿鱼钓运输船、补给船

4艘

(由远洋协会安排)

合计

1658艘(含54艘一般渔获物运输船和4艘鱿鱼钓运输船、补给船),60000吨

注:“(三)-2”指的是北纬33度45分以南、东经128度以西的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以内海域,但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及韩国大型双拖禁渔区线内水域除外。

模范船指定制度实施方案

为执行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确认实施的模范船指定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为维护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作业秩序,引导渔船遵纪守法,保护渔船的合法权益,指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入渔渔船为模范船。

双方对模范船应在翌年度优先给予入渔许可,必要时优先分配渔获配额。

二、安装了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称“AIS”)的渔船且连续2年入渔作业未违规的渔船可以指定为模范船。

三、入渔国向对方国提交入渔申请资料时,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模范船名册(含渔船名称和MMSI、IMO识别码等相关信息),对方国将审核结果向入渔国通报。

四、模范船舶的有效期和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每年办理入渔手续时,重新对入渔渔船被处罚情况进行核定;对违规作业被处罚的渔船和在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关闭AIS、不启用AIS或擅自变更AIS信息的渔船,立即取消模范船资格;新的符合条件的渔船,追加为模范船。

五、执法船对没有明显违规现象的模范船应尽可能不登临检查。登临检查时应简化程序,对轻微违规事项应责令现场改正。

六、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试行方案

为执行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确认的渔获物运输船(以下称“渔运船”)定点检查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制度的含义

渔运船入域和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应从限定海域通过,并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限定海域是指,距离中韩双方商定的固定检查点3海里以内的水域。

本制度试行期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双方均不以“渔运船未在指定检查点接受检查”为由处罚对方渔船。

二、实施机关

(一)中方的实施机关

1.通报机关为中国渔业协会(电话:86-10-59199621;传真:86-10-59199619;邮箱:chinacraa@126.com)

2.海上检查机关为中国海警局。

(二)韩方的实施机关

1.通报机关为大韩民国中央水协会(电话:82-2-2240-2323;传真:82-2-2240-3032,82-2-2240-3027;邮箱:nffc_rs@suhyup.co.kr)。

2.海上检查机关为西海渔业管理团和海洋警察厅。

三、实施方法

渔运船入域和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必须选择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渔运船检查点航行通过,并提前通报、呼叫和配合接受对方国执法船检查。

四、渔运船检查点

(一)中方检查点

Z1:36°15′00″N,123°00′00″E

Z2:35°30′00″N,122°00′00″E

Z3:34°00′00″N,122°00′00″E

Z4:33°00′00″N,123°00′00″E

Z5:32°20′00″N,123°45′00″E

Z6:29°40′00″N,123°30′00″E

Z7:29°40′00″N,124°00′00″E

Z8:29°40′00″N,124°30′00″E

Z9:29°40′00″N,125°00′00″E

Z10:29°40′00″N,125°30′00″E

(二)韩方检查点

K1: 36°55′00″N,124°25′00″E

K2: 36°30′00″N,124°30′00″E

K3: 36°00′00″N,124°30′00″E

K4: 35°30′00″N,124°30′00″E

K5: 35°00′00″N,124°09′00″E

K6: 34°30′00″N,124°06′00″E

K7: 34°00′00″N,124°02′00″E

K8: 33°30′00″N,124°08′00″E

K9: 33°00′00″N,124°34′00″E

K10: 32°30′00″N,125°05′00″E

五、进入(离开)通报程序

(一)渔运船入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前,按照入渔程序规则,在进入水域通报表的“预定进入水域时间”和“预定进入水域位置”两栏分别填写计划通过的检查点的时间、位置。渔运船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前,不采用以上方式,直接进入下面第2条程序。

(二)渔运船入域(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在距检查点12海里处(或通过前1小时),利用VHF16频道(156.8Mhz)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报告计划通过的时间和位置,并将以上事项记入渔捞日志。

(三)渔运船距离检查点10分钟时,再次使用VHF16频道(156.8Mhz)连续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报告计划通过的时间和位置,并将以上事项记入渔捞日志。

(四)渔运船主动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检查完毕后,对方国执法公务员将检查情况记入渔运船渔捞日志,并签名确认。

(五)渔运船在通过计划检查点时,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无应答,或接到对方国执法船“不予检查”的指令后,渔运船可自行通过检查点,并在渔捞日志上记载“呼叫无应答”或“接到‘不予检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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