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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18 实施日期 2006-02-2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外资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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