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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8-16 实施日期 1999-08-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59号 1999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维护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使我国的外经贸事业在良好的环境下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双方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汇贸协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展对外贸易和加强外汇管理,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大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大力吸引外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加强外汇管理,也离不开外经贸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新的形势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不断加以研究,改进我们的工作,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汇贸协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汇贸协作工作。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引进外资,增加外汇收入,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出口商品贴息工作和境外带料加工业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进出口核销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全额办理核销,要尽可能提高贴息款审核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外汇管理部门要尽可能提高核销工作效率,保证核销进度。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免收利润汇回保证金;对其中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免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对其中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汇期限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做好出口收汇考核工作。对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要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和简化手续政策;对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要认真督促其加紧收汇和结汇;对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暂停其进出口经营权。考核评定结果要及时通报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

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外经贸部门扩大吸收外资的政策,部分下放审批权限;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不得作定期存款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帐户资金作定期存款;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限制,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增加融资渠道;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的手续。

六、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要积极研究提供更有利于对外承包劳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措施;加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外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收汇,及时将外汇汇回国内。

七、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外汇管理工作,教育督促进出口企业认真遵守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约束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依法经营,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收汇,及时结汇,真实付汇。要规范进出口代理行为,代理进出口单位要对所有代理进出口合同、报关单的真实性负责,认真执行有关规范代理业务的规定,杜绝“四自三不见”现象。对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代理进口的外经贸企业,无论是否已经构成逃套汇或骗购外汇,一经发现,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算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直至暂停外贸经营许可的处理。对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代理出口的外经贸企业,构成逃套汇的,一经发现,由外汇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直至暂停外贸经营许可的处理。

八、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协商、定期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形式,对外经贸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动向随时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针对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调整措施。外汇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法规透明度,同时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提高效率,尽可能方便企业正常进出口业务。

九、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政策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进出口、银行结售汇、国际收支、外债信息等情况和数据以及各自对国际国内经济贸易、金融等形式的分析进行交流,进一步探讨信息共享、网络联通的技术合作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继续大力推进“金关”工程建设。

十、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逃套汇、骗汇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要把打击逃套汇、骗汇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逃套汇、骗汇的新动向,及时沟通情况,坚决打击,严肃处理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密切注视各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新动向和新手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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