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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处理违规向郑百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责任人的函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7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31 实施日期 2001-03-3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处理违规向郑百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责任人的函

(银办函[2001]174号 2001年3月31日)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对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违规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的检查,1992年,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对郑百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0.85亿元;1995年5月至1998年4月,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270笔,累计金额119.24亿元,其中形成垫款486笔,金额16.97亿元。1999年12月将郑百文的不良资产19.35亿元剥离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本金17.81亿元,应收利息1.54亿元。至1999年9月20日,郑百文仍欠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催收利息1.68亿元。

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违规对郑百文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充分暴露了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决策随意、管理混乱、极不负责任以及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监督管理不力、对分支机构违规现象失察等严重问题,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恶劣。 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违规责任人必须严惩。除已处理的责任人外,建议你行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对以下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原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李荷君,负有监督不力及重要领导、管理责任,撤销其现任职务。

二、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1997年以前分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负责人韩少华,负有监督不力及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会计、信贷部门负责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疏于管理,对违规现象失察,分别由你行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于2001年4月底前报我行银行监管一司。

此外,根据199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行决定取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原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行长王欣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年;取消李荷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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