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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运[2007]4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0-19 实施日期 2007-10-19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

(川商运〔2007〕42号)

各市(州)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

为加大实施“东桑西移”工程力度,在更大范围内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民增收,扩大我省蚕桑产业优势,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7号),现就“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优质桑园、新建养蚕大棚、小蚕共育室,推广使用方格蔟,推动蚕桑基地实现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支持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优良桑树品种、优良蚕品种的种质资源收集扩繁、试验示范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蚕桑基地建设提供优质桑树种苗,整体提升四川蚕业水平。

二、建设标准

省级蚕桑基地项目:新建设桑园面积不低于8000亩(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主),每亩桑园合理栽种桑苗;示范新建养蚕大棚10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示范新建小蚕共育室4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推广100万片方格蔟。

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今年重点支持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收集保存桑树种质资源300个,建设桑树品种试验试繁桑园100亩,建设养蚕试验蚕房300平方米,建设优质桑树品种苗圃300亩。

上述建设内容应于2006年10月份以后进行。

三、支持条件

省上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蚕桑基地项目应符合四川省“十一五”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蚕桑基地所在地政府大力倡导,农民自愿养蚕并有种桑养蚕基础和较高积极性。

(三)自然生态环境达到年降水量500㎜以上、≥10℃活动积温达2600℃以上、无霜期达120天以上的地区。

(四)基础设施条件中有较为便利的交通道路,可满足灌溉条件的水利设施等。

(五)承担蚕桑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产品优势明显,市场稳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4.年出口100万美元或出口交货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按时支付税金,银行贷款的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6.应有从事茧丝绸生产经营的经历和经验,与蚕桑基地所在地的农户或乡镇签订了发展蚕桑合同或协议。

7.有较为配套完善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控和蚕茧销售网络。

(六)承担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公共基础平台建设职能的公益性单位,有一定的桑树种质资源保存研究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蚕桑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和龙头企业共同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于2007年10 月31日前将本市(州)拟承担项目单位的《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组织通过初审的拟承担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

(四)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

(五)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两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东桑西移”工程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

五、验收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的标准要求完成建设工作。项目所有建设工作完成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才可以申请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1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应严格按照基地建设的标准进行审核。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详见附件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对第一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15日前,组织第二次验收检查,并将验收检查结果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对第二次验收仍不达标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检查,省商务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

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财政支持政策。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文件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省级“东桑西移”工程跟踪调查、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使“东桑西移”工程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特此通知。

2.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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