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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28 实施日期 1987-07-28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土地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1987年7月2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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