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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16 实施日期 1996-02-16
法律话题 税务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1996]82号)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接你公司所属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6年2月,香港亚洲卫星公司为奖励1995年11月28日成功发射亚洲卫星二号有功人员而向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颁发的50万美元奖金,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获奖人员所获该项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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