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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3]财税外字第8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5-18 实施日期 1983-05-18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83]财税外字第81号)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 属于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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