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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07 实施日期 1998-01-0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二、在第二条后增加一条:“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运动和会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区、县政府应根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体育场地。乡村体育活动设施,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和社会集资兴建体育设施。”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体委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应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外,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体育场地因建设需要而被临时占用,必须经市体委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先征得市体委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和区、县体委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场地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七、将第十五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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