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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5]1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3-19 实施日期 2015-03-1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税总函〔201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财政部有关解释及调研意见,现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项目的采购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就具体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体现适度集中和规模效应,并充分考虑基层国税局采购人员少、采购机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项目(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下同),原则上应由各省国税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

各省国税局要深入分析适用于“京内单位”项目之间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适合本省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加强对此类项目的执行管理。

二、对于本省地域分散、采购数量较少、省国税局采购有难度及其他特殊情况,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统一授权或部分授权各预算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商城)系统中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比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三、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采购项目。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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