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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无偿援助项目物资进口海关免税手续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国际函字第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17 实施日期 1999-09-1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无偿援助

项目物资进口海关免税手续进行调整的通知

(〔1999〕外经贸国际函字第44号

1999年9月1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自1999年9月15日起,海关将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物资的进口实行新的免税审批办法。为确保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品的免税手续得到及时办理,现将这次调整后的免税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续办理地点的变化

过去由外经贸部(国际司)出具免税证明后,项目单位便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调整后的规定为,项目单位(受援单位)须先在所在地直属(局级)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前往口岸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二、须提供的审批文件

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在办理海关审批手续前,向当地海关提供中外双方签署的正式赠送协定或协议(指项目协议、备忘录、换文等官方文件)进行备案,为此,各项目单位应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前准备好所需文件。

三、关于出具进口物资证明

过去外经贸部(国际司)根据对外签定的协议和供货提单所出具的“多(双)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海关免税证明”系具有审批性质的免税凭据,海关赁此证明核放货物。按照海关新的规定,外经贸部(国际司)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仅为项目单位在办理海关审批手续时的证明凭据,由所在地直属(局级)海关行使审批职能。

四、办理手续的时间增加

由于新规定的实施,大多数项目单位的进口手续需进行异地办理(外经贸部--当地海关--口岸海关),因此,请各项目单位及时掌握进口物品的抵达安排,尽早提前获取货运提单并及时凭提单来我部办理“进口物资证明”,以免手续贻误造成物资压关和影响项目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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