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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流一函[1995]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1-09 实施日期 1995-11-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

(国税流一函[1995]22号 1995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等报纸纷纷报道假蓝带啤酒走私严重,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省成为倾销重灾区,国家税收损失数十亿元的情况。

为了配合打击假蓝带啤酒的走私活动,保护正当经营,堵住偷税的黑洞,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今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检字[1995]第46号《关于把增值税大检查纳入1995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统一进行的通知》,从国内流通渠道检查走私进口假蓝带啤酒的纳税情况。由于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逃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流通企业销售的假蓝带啤酒没有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重点检查流通企业假蓝带啤酒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检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所列进项税金上一环节是否已经补税等等。如发现纳税人用伪造专用发票或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税务机关除对其依法补税和从重罚款外,还应会同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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