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办函[2016]8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8-24 实施日期 2016-08-2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4-07-0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6-08-07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 财政部 · 2018-07-10
  4.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 · 2007-05-19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 2015-05-07
  6.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3-01-05
  7.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3-17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1-12-31
  9.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 国家税务总局 · 2011-12-19
  10.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