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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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