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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1-21 实施日期 1999-01-2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1日)

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我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允许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切采购。

第三条 项目的采购和管理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并鼓励国内厂商积极参与投标。

第四条 项目采购按照《贷款协定》和《评估文件》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采购采取分期分批、上下结合、统一招标、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总负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国际采购业务(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和国际询价)。其他方式的采购业务由国家项目办委托各省项目办具体办理。各省项目办应积极协助国家项目办做好项目的国际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项目办均应成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组,指定专人负责。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负责采购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

第九条 各级项目办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机构,是采购业务的主要承办单位,协同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工作的技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采购工作。

第十条 国家项目办的职责。

1.负责制订项目的采购计划、安排和协调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

2.负责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货物标书的编写、修改、送审及评标;

3.作为业主代表,负责协调业主、招标公司及世行的关系,做好与财政部国际司的工作协调;

4.若发生索赔事件,负责办理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合同的索赔;

5.负责落实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货物的债务;

6.协同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采购的资格审查工作;

7.负责汇总项目的采购进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项目办的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的采购计划和各项采购活动安排的建议,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2.按照国家项目办的要求,负责编写、修改、确认有关招标文件,参加有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

3.及时向国家项目办反映本省采购工作的情况,按要求提交本省的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4.选择合适人选参加国家项目办组织的有关调查、检查、培训、考察、检验、验收等工作;

5.负责及时组织接转项目采购货物;

6.负责组织本省项目采购货物的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作好记录;

7.对本省项目采购货物的必要性和适用性负责;

8.按国家项目办要求及时缴纳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规费;

9.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提交货物的签收证明;

10.负责办理省级分工的货物及工程采购,以及经国家项目办同意由省项目办办理的国际采购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采购清单,与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国家项目办,由国家项目办汇总报世界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办汇出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时抄送财政部国际司。对需要审批的机电设备同时抄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批复后,由国家项目办下达各省项目办,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年度采购计划由项目办提出,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十六条 采购总清单和采购计划经审批下达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确需调整,各地方项目办在得到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及时上报国家项目办,由国家项目办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办负责人对本省采购内容的必要性负责,其负责采购的人员对采购内容的技术适用性负责。

第四章 采购委托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办承担的国际采购业务,统一委托中设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具体代理。经国家项目办同意由省项目办具体办理的有关国际采购,不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公司代理。

第十九条 各省级项目办确定采购委托机构时,应比照国家有关世界银行项目代理机构委托指南执行,并征得国家项目办同意。如代理公司未达到合同要求,各级项目办有权取消其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委托其它招标公司代理。

第二十条 其它采购方式,由各省级项目办商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采购计划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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