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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化人字[1992]第93号文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2-20 实施日期 1992-02-20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1992年2月20日

以化人字(1992)第9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给中青年干部创造锻炼的机会,加速对中青年干部的培养,不少化工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助理岗位,实行了助理制。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特制定《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均可试行助理制。

第三条 所谓助理指的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助理。

第四条 副地师级(含)以上单位可设助理1~2名,县团级(含)以下单位只设助理1名。

第五条 随行政领导职务,助理分别称厂长助理、经理助理、院长助理、所长助理、队长助理等。

第六条 助理在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可以协助正副行政领导工作,亦可单独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担任助理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一般应是各单位的后备干部。

第八条 助理按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进行管理,但任免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有得工作,各单位应给助理在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有关会议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助理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与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二级机构一般不设助理岗位。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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