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4]1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1-15 实施日期 1994-11-1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财税政字[1994]1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

199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政部 · 199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