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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2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03 实施日期 2004-11-0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14号 2004年11月3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于2004年4月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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