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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检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4-26 实施日期 1984-04-26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 食品药品

交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检验工作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经贸厅(局、委)、商检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外贸总公司,各港务局,外运总公司,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外轮代理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的规定,决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装运我国出口的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统由商检部门实施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装运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商品、散装粮谷和油籽,以及每批一百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类(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梁、面粉、大豆、蚕豆、赤豆、豌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花生果、食糖)的船舱;装运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以及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类的集装箱。(品种及数量的调整、补充由国家商检局规定)。

二、船舱的检验,由船方或其代理向商检部门及时报验。发货人或其代理凭商检部门签发的验舱合格证书接受船方“备装通知”,港务部门凭验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船作业。

三、集装箱的检验,由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向商检部门及时报验。发货人或其代理凭商检部门签发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

四、商检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验,及时出证;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检验,是保护出口商品质量,维护我国对外信誉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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