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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4-11 实施日期 1987-04-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对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 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银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资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银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 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凭证、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或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 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的储蓄所日报、储蓄代办所日报;

(四)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五)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往来和藏汇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六)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七)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八)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 对已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金融债券、期票及其他债券、有价单证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五、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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