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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苏外经贸贸[2003]109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11 实施日期 2003-12-1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3]1092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第五十四号公告及商务部《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精神,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确保配额申报、配额证申领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开展,我厅(外贸处)制定了《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外贸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布的《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及第五十四号公告,为规范我省农产品(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企业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本细则统一管理。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为商务部授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方管理机构,厅外贸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我省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文件由向商务部外贸司备案的指定签发人签发及经办人办理。

第二章 配额申请

第四条 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以商务部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度羊毛、毛条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04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

3、2001-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

4、2003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

5、没有违反原国家计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请资格:

1、2003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2、2003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但以羊毛、毛条为原料的制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公布的羊毛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3、已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1、有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03年实际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2、无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五条 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申请我厅从2003年12月15日开始受理,商务部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受理。

第六条 配额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羊毛、毛条配额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复印件;

2、《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

3、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以加工贸易方式从事羊毛、毛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我厅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由各有关企业直接报我厅,材料(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第八条 对羊毛、毛条配额的申请及上报,我厅采取二级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如下:

1、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登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

(1)审核一般贸易项下配额申请时,经办人根据系统内自动设置的限领数量核定该企业进口可申请数量;

(2)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领配额不受数量限制;

(3)企业可以一次申报多个合同,但一般贸易羊毛、加工贸易羊毛、一般贸易毛条、加工贸易毛条需分别填报。当《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栏不够填写时,可以附与“进口合同”栏格式相同的填报合同信息的附页。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办人在《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签字,并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对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

3、签发人复审同意后,经办人按照企业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将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在“系统”中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4、经办人于录入配额申请电子数据的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请表》通过传真报部外贸司,申请材料正本在本厅留存。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九条 配额分配

商务部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我厅在接到商务部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数量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 我厅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十条 发放

(一)商务部在收到羊毛、毛条《申请表》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批复。

(二)我厅在接到网上批复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在我厅网站通知企业前来领证。发放程序为:经办人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签收。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办证大厅领证。

第十一条 有效期

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发证大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五)对200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2005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配额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我厅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二条 关于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

(一)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我厅。

(二)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商务部将对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汇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我厅当年不再受理其配额申请。

第十三条 再分配

(一)如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仍有可供分配的羊毛、毛条配额余量,对于获得配额并全部完成本细则第四条第(三)点(《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进口数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我厅的最终用户,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羊毛、毛条进口配额(程序同前)。

(二)我厅将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附企业交回的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商务部相应增加该企业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核定数量,并在网上批复。

(三)在新增加的核定数量内,我厅按规定程序(同前)为企业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寄)交我厅发证大厅。

第十五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

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发布的《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及第五十四号公告,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企业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均纳入本细则统一管理。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为商务部授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方管理机构,厅外贸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我省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文件由向商务部外贸司备案的指定签发人签发及经办人办理。

第二章 配额申请

第四条 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以商务部当年公告为准。

第五条 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

第六条 配额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公告为准。配额年度计划申请材料需通过省辖市外经贸局转报我厅。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第七条 配额申请材料的审核及上报

对食糖、豆油、菜籽油、棕榈油关税配额的申请,我厅采取经办人、处长、厅长三级审核,上报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按《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填写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其他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报处长复审。对企业填报的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材料。

(三)对复审无疑义的,处长在《申请表》上签字,报厅领导审核后以厅文形式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

(四)经办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负责传输电子数据。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八条 配额分配

(一)商务部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2004年1月1日前,商务部以正式文件向我厅下达分配结果,同时通过“系统”下达审批结果。

(二)我厅负责通过各有关市外经贸局向各有关企业将转发分配结果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九条 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及更换工作由指定签发人及经办人员两级审核。

第十条 2004年1月1日前,我厅在收到商务部下达的年度配额分配文件及网上审批结果后,通过各市外经贸局通知企业及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配额发放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及有关签收工作;

(二)南京市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非南京市企业的(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由我厅寄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市外经贸局领取配额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签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有效期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第十二条 延期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我厅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十三条 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四条 关于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

(一)如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厅(羊毛、毛条除外),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我厅,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

(二)我厅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系统”。

(三)我厅将退回的配额按品种进行汇总,于2004年9月20日前以厅(委、局)文件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再分配配额的申请、初审、上报

(一)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二)我厅于2004年9月1-15日接受企业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其初审程序与操作要求与年度分配相同。

(三)我厅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本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汇总,以厅文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报送商务部的文件要附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申请表》,其中对已完成原分配配额量进口的企业申请,须附该企业交送的已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对新申请企业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企业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有关材料。

(五)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

第十七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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