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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近期货物进出口管理部分工作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23 实施日期 2003-10-23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近期货物进出口管理部分工作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货物进出口管理部分工作职能已划转至商务部。目前,商务部职能调整基本完成,商务部外贸司新设重要工业品处、重要农产品进口处负责相关工作,近期我厅(外贸处)按照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已与省计委、省经委进行了工作衔接并办理交接手续。2004年有关商品配额申报工作已由我厅(外贸处)正式受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38号、39号公告精神,成品油、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和化肥关税配额申报等有关管理工作已明确交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2、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生产企业配额的分配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调整至商务部,地方对口部门也由原各地经贸委系统调整为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3、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及第54号公告,2004年部分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工作及有关配额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已从国家发改委划转到商务部,地方对口部门由各地计委系统调整为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4、粮食、棉花关税配额管理、发证职能仍在国家发改委,授权发证机构仍为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请各市外经贸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政策、规定;要积极主动与本地计委、经贸委做好衔接工作;要充分掌握本地区企业有关商品的经营情况;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沟通和指导,确保上述工作在我省平稳过渡,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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