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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专利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国专发办字[1989]第2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9-12-10 实施日期 1989-12-10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1989年12月10日 国专发办字[1989]第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认真兑现。为此具体规定如下: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五、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对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本单位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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