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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66-03-05 实施日期 1966-03-05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六年三月五日)

最近有些部门对引进新技术的技术资料费如何列支还不够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通知如下:

一、随同成套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其费用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二、随同单机(包括样机)进口的技术资料,应根据单机本身的用途,分别在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或科学研究费用(注:后三项即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下同)中解决。

以上两项技术资料,如有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而随同设备进口的,其费用应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

三、不带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当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解决:

⒈基本建设使用的技术资料(如建厂资料),由基建投资中解决。

⒉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使用的技术资料,分别在各部的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事业费中开支。

⒊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学研究的技术资料,在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各部门在分配基建投资、新产品试制费、科学研究费以及各项事业费时,应将进口技术资料所需费用,一并考虑,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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