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精神,近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16条”),标志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金融服务“同城化”全面启动。
“示范区金融16条”提出了八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包括同城化结算服务、跨区域联合授信、移动支付互联互通、支持设立一体化金融机构、建设一体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共用等若干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长三角地区加快探索金融服务“同城化”,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创新发展。
全文如下:
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
示范区执委会发〔2020〕3 号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银保监苏州分局、银保监嘉兴分局、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嘉兴市金融办、一体化示范区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在跨区合作、配套服务、信息共享等领域先行先试,特提出以下举措:
一、推进同城化金融服务
1. 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同城化结算服务。鼓励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打破区域界限,创新提供同城化的对公、对私金融结算服务,取消跨域收费。
2. 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探索推进有人值守的分布式智能终端开户、同行跨区代办及异地鉴证服务。
3. 鼓励一体化示范区法人银行在共同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个人银行账户验证通道的前提下,推进绑定账户的互相验证服务,为跨行、跨区域、跨链接远程个人开户提供便利服务。
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
4. 探索推进联合授信机制, 积极支持在一体化示范区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强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和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根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组织核定总授信额度,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信贷资源在联合授信机制下自主进行信贷投放,实现信贷资源跨区域配置。
5. 鼓励一体化示范区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探索推进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企业融资抵押品异地互认,进一步扩大异地抵押物范畴,简化异地抵押手续。试点开展异地抵押物线上办理抵押登记。
三、提升移动支付水平
6. 提升一体化示范区跨域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支持各金融市场主体创新移动支付产品,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交通、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形式,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四、支持设立一体化金融机构
7.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设立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或分支机构,统筹管理一体化示范区整体业务发展,通过双边记账、提升管理效率等方式激发活力,推进跨区域业务的同城化开展以及面上业务的统筹、试点,打破地域分割,进一步降低资金流动成本,营造跨域服务的良好金融环境。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一体化示范区设立资金营运中心。
五、推进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8. 加快建设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积极推进“信易贷”,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
六、推进一体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9. 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金融支持政策超市。整合绿色金融的相关配套政策、绿色金融认定标准、财政贴息补助信息,依托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在线受理,提高绿色金融对接效率。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一体化示范区绿色企业。
10. 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发展项目库,积极对接并引导国内外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11.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农业、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一体化示范区重大项目特点制订专属金融产品。
七、推进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
12. 稳步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与评估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
13. 支持一体化示范区科创类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鼓励一体化示范区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14.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一体化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开展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八、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15. 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搭建一体化示范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交换、预警协作以及案件办理合作平台,深化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金融等信息交流合作机制,推进相关人员和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16. 推动一体化示范区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加强一体化示范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协作。
深入贯彻落实央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率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政策意见落地和先行先试,是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地区、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践行并予以落实,确保改革红利予以落地。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要做好面上典型案例的收集和宣传推广,并加强工作指导和辅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辅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先行先试政策落地。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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